法律解释在狭义上就是那个法律文本法律条文,广义上才涉及到各种语境材料,这种语境包括书面的,也包括非书面的。
委员会注意到,在这种场合下,‘民主社会下的表达自由通常受制于法律设立的、被认为是‘防止煽动、诽谤、亵渎和淫秽出版物所必需的限制。此方法是上述第一、二款关系的逻辑结果。

既意味着持有、接受和输出的自由,也意味着不持有、不接受和不输出的自由。2.行使这些自由伴随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故应当受制于一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一项授予裁量权的法律本身与此要求并不矛盾,只要裁量权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被充分明确地指明,并顾及相关的合法目的,以及给个人足够的保障防止任意干涉。[9]从上面所引证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表述看,法院的立场是从民主社会和表达自由的关系中引申出来的。因此,有关限制所追求的是维护作为在爱尔兰保护未出生人权利的一个方面的那种道德的合法目的。
那么,什么是体现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表达自由权的案件裁判中的一般法理呢?所谓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是指法院在具体个案的场合下,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表达自由的范围、什么构成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所做的一般回答,它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表达自由的一般认识和在裁判中的一贯立场。[26] 参见D.J. Harris等前揭书,p.397。在证据指明的范围内坚决、公平地起诉。
在责任伦理中,皆要求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且仅受法律约束,以及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排除非法证据、不谋私利、不接受任何馈赠或招待、充实新知、私人生活不得影响检察公信力等。但从对检察官职权定位的侧重点来看,我国似乎比较倾向于追诉和打击犯罪的职能。[8]《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之原则》第24-33条。检查证据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拒绝采用这样的证据,并将使用非法手段的人绳之以法。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确保作出起诉决定前正在或已经做了必要的、合理的调查和询问。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国际和国内的规范法文件,对检察官信念和责任两方面的伦理要求均有很大的共性。检察官独立在中国语境下的表述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第3条关于刑事诉讼体系中的职业行为的规定要求检察官在任何时候支持公平审判。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20]《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1条。国际社会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已形成大致明确的共识,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既有与之共通的规范,也有体现本国特色的内容。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任何馈赠或招待。不得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我国规定的检察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办案,也不得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17]具有特色。在任何时候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一,《检察官角色指引》(GuidelinesontheRoleofProsecutors)。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3]只有当检察官依照其职业伦理规范去行使检察权,处理好检察官自身行为,以及检察官与当事人、同行、法官、警察等主体的关系,一个井然有序而高效的检察官职业伦理秩序才会生成,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才有可能实现。道德和伦理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根本上是统一的,或者说,伦理就是道德规范。保障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特别是确保依法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1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伦理则比较具体、外在。第三,关于检察官与同行的关系
黑格尔曾指出两者的不同,认为道德是个人的道德,而伦理是社会的道德。设法确保刑事司法尽可能高效运作并符合正义。
可以说,没有基于检察官的职责定位清楚明确地体现其职业属性,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定的一大缺憾。伦理则比较具体、外在。
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16]参见《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在与法官的关系方面,该《原则》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尊重法官的独立与公正,尤其他们不应怀疑司法判决也不应阻碍司法判决的执行,除了行使上诉的权利或援引其他程序。
[22]权力的扩展,会加大权力滥用的风险。职业主义的制度设计要求从事特定职业者不仅应该是专业人,还应该是道德人。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进入 张志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检察官 职业伦理 法律监督 公诉 人权保障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努力达到社会一般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利之间的平衡。按照该指引的要求,任何人担任检察官的前提是受过适当的培训、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且有能力。理解产生认同,认同产生合意,合意建构规范,规范调整行为,行为构成关系,关系产生秩序。[3]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尊重所有人的权利以支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和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之所以呈现如此差异,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有关国家政制架构和政党制度以及检察官职责定位方面的因素尤其值得关注。
我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除了要求检察官具有职业信仰以外,更要求其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即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坚持三个至上[13]等。不会以没有根据的指控开始或继续诉讼。
摘要:职业伦理是职业道德的外化,是具体角色规范的集合。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